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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社丨社会保险精准扩面 不及时参保缴费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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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会欠缴、断缴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以往的社保投诉案例来看,有的企业与员工私下口头或书面约定,承诺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补偿或福利直接发放给员工;有的企业甚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压力,暂时性减轻了负担,孰不知这些行为将有很大的隐患,那么,企业不给职工参保缴费的违法情形有哪几种?用人单位欠缴、断缴或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近日,记者再次来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之前企业给员工参保缴费问题做进一步了解。

经过了解,通常企业不给职工参保缴费的违法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以试用期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二是企业让职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三是企业以劳动人事档案还没有完全接收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四是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五是企业虚报职工缴费工资。

根据以上五点情形,现场工作人员逐一进行了说明,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员工在试用期也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其次,企业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职工,让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这样的书面承诺或者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再者,劳动人事档案并非缴纳社保所需条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所以不能成为单位为职工延后缴纳社保费的理由。第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企业不仅要为职工进行补缴,还要受到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最后,为节省用人成本,有企业习惯统一以本地缴费基数下限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参保缴费,这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政策,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经查处,企业不仅要为职工补足欠缴部分社保费,并且要承担相应滞纳金。

针对这些违法情形,企业及个人也需要承担响应的法律后果。企业未及时给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保,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社保经办机构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一系列的赔偿。虽然员工可能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想法,但企业必须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后期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如果员工因工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另外,作为社会保险领域失信行为企业,还会列入社保黑名单,列入社保黑名单企业将在评先树优、优惠政策支持、企业认证、重组上市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企业直接责任人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并接受跨部门联合惩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说,一旦举报或发现,企业不仅需要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本金,还面临缴纳滞纳金、罚款,其成本和代价远远大于依法参保缴费。

在此,山东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醒广大参保企业,务必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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