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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寿光市盛耀工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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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盛耀工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为进一步倒逼辖区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现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经营单位予以曝光:


单位名称:寿光市盛耀工贸有限公司

法人和实际控制人:赵勇明

主营业务:家具制造

主要风险点:机械设备、粉尘、电气线路

处置缘由:1、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且未落实管控措施;2、员工上岗前未进行岗前培训;3、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定期培训;4、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置结果:对该单位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处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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